在您閱讀這些條件時,請注意:
「我們」、「本公司」、「我方」及「泰航」係指泰國國際航空公司(Thai Airways International)。
「您」、「您的」及「您本人」係指根據機票所載搭乘條件被運送或將被運送之任何人員,惟不包括機組人員。(另參見「乘客」之定義)
「約定停留地點」係指除出發地及目的地之外,機票上記載或我們的時刻表中顯示的、您航線上的預定停留地點。
「航空公司識別代碼」係指用以識別特定航空承運人的兩位字母或三個字母代碼。
「授權代理人」係指經我方指派,代表我們銷售本公司航空運輸服務之客運銷售代理人。
「行李」係指與您旅行有關隨行的個人財物。除另有規定外,包括託運行李及非託運行李兩部分。
「行李票」係指與您託運行李運送有關之機票部分。
「行李識別標籤」係指為辨識託運行李而發出的文件。
「運送」係指以航空運送乘客及/或行李之行為。
「航空公司加收費用」係指由航空公司收取的附加費與費用,例如燃油附加費、安全附加費、服務費等。
「承運人」係指機票或聯程機票上出現航空公司識別代碼,且非我方之航空承運人。
「託運行李」係指由我方接收保管並開立行李票的行李。
「報到截止時間」係指航空公司指定的,您須完成報到手續並取得登機證的最晚時間。
「運送條件」係指包含在或與機票或行程單/收據一併提供之聲明,並以引用方式納入本運送條件及通知。
「代碼共享」係指由一航空公司實際運營航班,但另一航空公司以自身的航空公司識別代碼(單獨或與實際運營承運人的代碼共同使用)銷售該航班座位的安排。
「聯程機票」係指與其他機票一併簽發給您的機票,該等機票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運送契約。
「公約」係指下列適用的國際協議之一:
1929年10月12日簽訂之《華沙公約》;
1955年9月28日於海牙修訂之《華沙公約》;
1975年《蒙特婁第一附加議定書》修訂之《華沙公約》;
經海牙修訂並依1975年《蒙特婁第二附加議定書》修訂之《華沙公約》;
經海牙修訂並依1975年《蒙特婁第四附加議定書》修訂之《華沙公約》;
1961年之《瓜達拉哈拉補充公約》;
1999年之《蒙特婁公約》。
「票券」係指紙本航段票券及電子票券,兩者皆允許所載乘客搭乘其所指定之航班。
「損害」係指因我方運送或相關服務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死亡、受傷或身體傷害,行李遺失、部分遺失、失竊或其他損壞。
「日」係指日曆日,即一週七日中的任何一天;惟就發送通知而言,通知寄出當日不予計算;又就機票效期之計算而言,機票簽發日或起飛日亦不予計算。
「電子票券」係指我方資料庫中所持有之電子航段票券或其他有價文件。
「電子機票」係指我方或代表我方發出的行程單/收據、電子票券,以及如適用的登機文件。
「特殊情況」係指即使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仍無法避免的事件。例如:政治不穩、與航班運行不相容之氣象條件、安全風險、突發航安問題、影響航空公司營運之罷工,或特定航班因空中交通管制決策導致之長時間延誤或取消等。
「航段票券」係指機票上標註為「有效乘機」部分,或電子票券中所載,表明乘客可於其中指定兩地間搭乘航班之部分。
「不可抗力」係指非您所能控制之不尋常且無法預見之情況,即使已採取一切應有注意仍無法避免其後果。
「直系親屬」係指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岳父母、公婆、姐夫妹婿等。
「行程單/收據」係指我方對使用電子機票乘機之乘客所發出的文件,載有乘客姓名、航班資訊及相關通知。
「非承運人加收費用」係指非由承運人收取之費用,通常為政府機關或機場徵收,例如機場稅、乘客服務費等。
「契約條款附帶通知」係指包含於機票或行程單/收據中的聲明,其以引用方式納入本運送條件及通知。
「乘客」係指根據機票所載條件被運送或將被運送之任何人員,惟不包括機組人員。(另參見「您」、「您的」與「您本人」之定義)
「乘客票根」或「乘客收據」係指由我方或代表我方發出,並標記為此用途,且最終須由您保留之機票部分。
《歐盟規章(EC)261/2004》係指2004年2月11日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頒布之規章,規範拒絕登機、航班取消或長時間延誤時對乘客之補償及協助。
「特別提款權」係指由國際貨幣基金所定義之國際計算單位,依據多種主要貨幣的價值計算而來。其貨幣價值每日依銀行日重新計算,並廣為銀行業者知悉,並定期刊載於主要財經媒體。
「中途停留」係指在出發地與目的地之間,您行程中的預定停留地,停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以上。
「運價」係指航空公司對外公告之票價、收費及/或相關運送條件,並在有需要時向主管機關登記。
「機票」係指由我方或代表我方簽發之「乘客票與行李票」文件,或電子機票,並包括契約條款、通知與票券。
「未託運行李」係指除託運行李以外之任何行李。
除第 2.2、2.3、2.4 和 2.5 條另有規定外,本運送條件僅適用於我們對您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航班或航段。
若運送係依據包機協議進行,則本運送條件僅在該包機協議或機票中明確引用或以其他方式納入時,方適用。
在某些航班服務中,我們可能與其他航空公司簽訂所謂的「代碼共享」協議。這表示即使您的訂位記錄由我們建立,且機票上載明我們的名稱或航空公司識別代碼作為承運人,實際運營航班的可能是另一家航空公司。若為代碼共享航班,且我們被列為實際運營該航班之承運人,則本運送條件亦適用於該運送服務。若適用此類安排,我們將在您訂位時告知實際運營航班之承運人。
針對由其他承運人實際運營的代碼共享航班,我們對整個代碼共享行程所涉的所有乘客服務義務負責。然而,每一家代碼共享夥伴對其自行運營之航班設有不同規則,可能與我們對自營航班之規則不同。此類規則以引用方式納入本運送條件,並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此類規則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報到截止時間;
無人陪伴之未成年旅客;
動物運送;
拒絕運送;
氧氣服務;
不正常運作情況;
拒絕登機補償;
行李受理、額度及責任限制。
有關我們代碼共享夥伴的具體規則與規定,請參閱其官方網站或諮詢您的旅行社。
您應仔細查閱由其他航空公司實際運營之代碼共享航班的相關規則,並瞭解包括報到程序、無人陪伴未成年旅客政策、動物運送、拒絕運送、氧氣提供、不正常運作應對措施、拒絕登機補償與行李政策等資訊。
若航班抵達或起飛之機場位於美國境內,僅當該航班由我們實際運營時,我們關於延長停機坪延誤的應變計畫方適用;若航班由代碼共享夥伴或其他承運人運營,則應適用該運營承運人之停機坪延誤應變計畫。
本運送條件適用於所有航班,惟若與我們的運價或適用法律相牴觸,則以該等運價或法律為準。
若本運送條件中任一條款依據適用法律被認定無效,其他條款仍應保持其效力。
除本運送條件另有規定外,若本條件與我們其他針對特定事項所定之規章不一致,則以本運送條件為準。
本運送條件適用於加拿大境內地點間,或加拿大與境外地點間之運送服務,僅在其已納入加拿大現行運價之範圍內時適用。
本運送條件不適用於依《1958年美國聯邦航空法》所定義之航空運輸。
3.1.1 本公司僅為機票上所載姓名之乘客提供運送服務,您可能需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3.1.2 除當地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機票不得轉讓。此外,若您所持機票為《1992年套裝旅遊、套裝假期與套裝行程規例》(1992年第3288號法規及其修訂版本)所規範之套裝行程之一部分,且您提出要求,我們將可將該機票轉換給他人,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3.1.2.1 您希望依據該法規第10條轉讓預訂;
3.1.2.2 您向我們證明您已符合該第10條規定並有權轉讓該預訂;
3.1.2.3 您在出發日前合理期限內告知我們轉讓意圖;
3.1.2.4 您提供我們新旅客之全名、地址與聯絡電話;
3.1.2.5 您將原有機票交回我方;
3.1.2.6 您支付我們合理之行政費用以重新開立機票。
3.1.3 某些機票為折扣票種,可能部分或完全無法退票。您應選擇最符合需求之票價,並考慮購買適當保險,以保障您因取消行程所生之損失。
3.1.4 如您所持機票(依第3.1.3條所述)未曾使用,且因不可抗力無法出行,只要您即時通知我們並提供相關證明,我們將扣除合理行政費後,提供機票未退部分票價之信用額度,供您未來搭乘本公司航班時使用。
3.1.5 機票自始至終為開票承運人之財產。
3.1.6 除非為電子機票,您須出示包含該航班之航段票券、所有未使用航段票券及乘客票根的有效機票,方可登機。如該機票破損或經他人更改(非經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您亦不得搭乘。電子機票者,須提供有效身分證明,且電子機票須以本人名義開立方得搭乘。
3.1.7(a) 如您遺失或破損機票(或其部分),或未出示包含乘客票根及所有未使用航段票券之機票,經您請求且當時有證據顯示您持有該航班有效機票,並簽署承諾書同意賠償因票券濫用而使我方或其他承運人合理且必要損失(最高不超過原機票價值),我們將可補發機票。若損失係因我方疏忽所致,我們不會向您求償。除非因發票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之過失所致,否則可收取合理之行政費用。
3.1.7(b) 如無法提供該證據,或您拒絕簽署承諾書,則開立新機票之承運人可要求您支付全額票價,惟於原票失效前若證明該票未曾使用,可申請退費。如您於機票失效前尋回原票並交回開立新票之承運人,則退費將於該時辦理。
3.1.8 機票屬有價證券,您應妥善保管以防遺失或遭竊。
3.2.1 除非機票、本條件或適用運價另有規定(若有限制,將註明於機票上),機票有效期限如下:
(a) 自開票日起一年內有效;或
(b) 若首段行程於開票日起一年內開始,則自首段行程起一年內有效。
3.2.2 若您於機票有效期內無法訂位成功,我們將延長機票有效期限,或您可依第10條規定申請退票。
3.2.3 若您已開始旅程,但因疾病無法於票券有效期限內繼續旅行,您可提交醫師證明,經我們確認後,機票有效期限得延長至您康復並可旅行之日,或該日後本公司有空位的最早航班日為止。若票券餘下航段包含中途停留,最長可延長三個月。我們亦將為與您同行之家屬乘客比照辦理。
3.2.4 若乘客於旅途中死亡,同行人之機票得取消最短停留限制或延長有效期限。若乘客已啟程,且其直系親屬死亡,則其本人及同行家屬之機票亦得延長。須提供有效死亡證明文件,且延長期限不得超過自死亡日起45日。
3.3.1 您所購買的機票僅限於票券所載之出發地、約定中途停留地及最終目的地間之運送。票價乃根據我方運價表計算,僅限票面所載行程。票券須依序使用,否則將無效且不予承認;票券亦須全部使用。
3.3.2 若您欲變更行程,應事先與我方聯絡。我們將重新計算票價,讓您選擇是否接受新價格或維持原行程。若因不可抗力須變更,請儘快通知我方,我們將盡力安排您前往下一停留點或目的地,不另加票價。
3.3.3 若您未經同意擅自變更行程,我們將重新計算實際行程所需票價,您須補足差額。若差價較低,則退還差額,但未使用的票券將不具任何價值。
3.3.4 請注意,有些變更可能不影響票價,另一些,如更改出發地(例如不搭首段航班)或改變旅行方向,可能會提高票價。部分特價票僅限指定日期與航班使用,不可更改或須支付額外費用。
3.3.5 機票中各航段票券僅限於原訂日期及已訂位的艙等使用。若開票時未指定航班,得於後續訂位,惟需依照運價規定及艙位供應情形。
3.3.6 若您未通知我方而缺席任一航段,我們可能取消您的回程或後續訂位;若您提前通知,則不會取消後續行程。
本公司名稱可於機票中以航空公司代碼或其他方式縮寫表示。本公司地址為:
Thai Airways International
總部:89 Vibhavadi Rangsit Road,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票價僅適用於從出發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空中運送,除非另有明確說明。票價不包含機場間或機場與市區航廈間的地面交通服務。您的票價將依據您購票當日所適用之運價表(Tariff)計算,並以您機票上所列之特定出發日期與行程為準。如您變更行程或出發日期,可能會影響所需支付之票價。若您於訂位時尚未支付票款,則支付日期視為您與我們就付款方式達成協議之日。
由政府、其他主管機關或機場營運單位所課徵的適用稅項、費用及收費,須由您支付。購票時,我們會告知您所有不含於票價內之稅項、費用與收費,其中大部分通常會在機票上另行列示。由於航空旅行所適用的稅項、費用與收費經常變動,可能在機票開立後仍有新增或調漲。若機票上所列之稅項、費用或收費增加,您有義務補足差額。同樣地,即使在機票開立後新增稅項、費用或收費,您亦須支付。反之,若您已支付的稅項、費用或收費在機票開立後被取消或降低,以致不再適用或應支付金額減少,您有權申請退費。我們保留收取合理行政費用以處理此類退費的權利。
4.2.1 您須支付包括承運人自行課徵的附加費(Carrier Imposed Surcharges)與非承運人課徵的附加費(Non-Carrier Imposed Surcharges)。
票價、稅項、費用與收費應以開立機票之國家貨幣支付,除非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在付款前或付款時指定其他貨幣(例如:當地貨幣無法兌換)。我們亦得依本公司酌情權接受其他貨幣付款。
5.1.1 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將會記錄您的訂位。若您提出要求,我們將提供您的訂位書面確認。
5.1.2 某些票價附有條件,限制或排除您變更或取消訂位的權利。
若您未於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所告知的指定開票時限內支付機票費用,我們可能取消您的訂位。
您了解並同意,為了以下目的而提供給我們個人資料:辦理訂位、購買機票、取得附加服務、開發與提供服務、協助辦理入境與通關手續,並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與您旅行相關的政府機關。為達成上述目的,您授權我們保留、使用該等資料,並可將其傳送至我們的營運機構、授權代理人、政府機關、其他承運人或提供上述服務的單位。
我們將盡力滿足您預先提出的座位需求,但無法保證特定座位。基於營運、安全或保安因素,我們保留在任何時間(即使在登機後)指派或更換座位的權利。
5.5.1 往返航段的訂位可能需於指定時間內再次確認。我們會告知您是否需再次確認,以及應如何及於何處辦理。若您未於指定時間內再次確認,我們可能取消您的往返航段訂位。不過,如您事後通知我們仍有意搭乘且班機尚有空位,我們將恢復您的訂位並安排運送您;若該班機無空位,我們將盡合理努力安排您前往下個停留點或最終目的地。
5.5.2 您應主動查詢在旅程中其他承運人是否要求再次確認。若有此要求,您須向該班機機票上所列航空公司代碼所代表的承運人辦理確認。
若您未通知我們而未搭乘任何一航段,我們可能會取消您後續或返程的訂位。但若您事先通知我們,我們將不會取消您之後的航班訂位。
各機場的報到截止時間各不相同,建議您事先了解並遵守相關報到截止時間。若您預留充裕時間以配合報到截止時間,您的旅程將更順利。若您未能遵守所示報到截止時間,我們保留取消您訂位的權利。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會告知您第一段航班的報到截止時間。至於旅程中後續航段的報到截止時間,請您自行查詢。我們航班的報到截止時間可參考我們的航班時刻表,或向我們及授權代理人取得。
您必須於報到時告知的指定時間前,抵達登機門。
若您未能準時抵達登機門,我們可能會取消為您保留的座位。
因您未遵守本條款規定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費用,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合理酌情權範圍內,我們可拒絕運送您或您的行李,若我們已以書面形式通知您,自該通知日起,任何時候均不會運送您乘坐本公司航班。在此情況下,您有權獲得退款。我們亦可拒絕運送您或您的行李,若以下一項或多項情況發生,或我們合理相信可能發生:
7.1.1 為遵守任何適用政府法律、法規或命令而必須採取此行動;
7.1.2 運送您或您的行李可能危及或影響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或嚴重影響他們的舒適;
7.1.3 您的精神或身體狀態(包括因酒精或藥物影響),對您本人、乘客、機組人員或財產構成危害或風險;
7.1.4 您拒絕接受安全檢查;
7.1.5 您未支付應付票價、稅費或其他費用;
7.1.6 您似乎未持有有效旅行證件,或試圖通過您轉機的國家入境,但無有效旅行證件,或在飛行中毀損旅行證件,或拒絕在要求時將旅行證件交給機組人員(對方會出具收據);
7.1.7 您持有的機票係非法取得、非由本公司或授權代理人出售、報失或報失被盜、偽造,或您無法證明您為該機票上的乘客本人;
7.1.8 您未遵守第3.3條關於票券序列及使用的規定,或您所持機票經非本公司或授權代理人發行或更改,或機票遭到破損;
7.1.9 您未遵守本公司關於安全或保安的指示;
7.1.10 您過去曾有上述行為或不當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且本公司有理由相信您可能再次發生;
7.1.11 您的行為或狀況曾威脅航空員工或其他乘客的安全,且可能危及飛機或機組人員的安全。
對於無人陪伴兒童、無行動能力者、孕婦、患病者或其他需要特別協助之人士,接受運送需依本公司酌情決定及事先安排。已於訂票時告知本公司特殊需求並經接受的殘障乘客,不得因其殘障或特殊需求而被拒絕運送。
8.1 免費行李額度
您可免費攜帶一定數量的行李,但須遵守我們的條件與限制,相關規定可向我們或我們授權代理人索取,並包含於我們主要辦公室(旅客服務部)備存的作業手冊中。
8.2 超額行李
超出免費行李額度的行李,須支付額外費用。費率可向我們索取,並載於主要辦公室(旅客服務部)備存的作業手冊中。
8.3 禁止攜帶之物品
8.3.1 您不得將下列物品納入行李:
8.3.1.1 可能危害飛機或機上人員、財產安全之物品,例如國際民航組織(ICAO)航空危險物品安全運輸技術指令、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則及我們規定所列物品(可向我們索取更多資訊);
8.3.1.2 任何出發或抵達國法律、法規或命令禁止運載之物品;
8.3.1.3 我們合理認為因其危險性、不安全性、重量、尺寸、形狀、性質,或因其脆弱或易腐性,而不適合運載之物品(包含對所使用飛機型別的考量),相關禁載物品資訊可向我們索取。
8.3.2 除狩獵及運動用途外,槍械及彈藥禁止作為行李攜帶。狩獵及運動用途槍械彈藥可作為託運行李接受。槍械須卸除子彈並開啟保險,妥善包裝。彈藥運載須遵守ICAO及IATA相關規定(見8.3.1.1條)。
8.3.3 古董槍械、刀劍及類似武器,經我們酌情同意,可作為託運行李,但禁止攜入客艙。
8.3.4 託運行李內不得放置現金、珠寶、貴金屬、電腦、個人電子設備、可轉讓票據、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務文件、護照及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樣品。
8.3.5 若您違反上述8.3.1、8.3.2及8.3.4條規定攜帶物品,我們對該物品之損害將依適用公約責任限制處理。如損害因行李本身缺陷、性質或瑕疵所致,我們不負責任。
8.3.6 除適用公約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行李內物品所引起之損害,我們不負責任。任何旅客財物造成其他旅客行李或泰航財產損害者,須賠償我們因此蒙受之所有損失與費用。
8.4 拒絕運載權利
8.4.1 除8.3.2及8.3.3條規定外,我們將拒絕攜帶第8.3條所述物品,且若發現後亦可拒絕繼續運載。
8.4.2 對於我們合理認為因尺寸、形狀、重量、內容、性質,或基於安全、營運或其他旅客舒適考量而不適合運載之物品,我們可拒絕運載。相關禁載資訊可向我們索取,或隨時於網站 www.thaiairways.com 下載。
8.4.3 未事先妥善包裝之行李,我們可拒絕接受運載。相關包裝及容器不可接受標準資訊可向我們索取,亦可於網站 www.thaiairways.com 下載。
8.4.4 未經事先安排運載,超出免費額度之行李可能會安排搭乘後續班機運送,對因此延誤我們不負賠償責任。
8.5 搜查權
基於安全考量,我們可要求您配合接受人身搜查與掃描,及行李之搜查、掃描或X光檢查。若您不在場,行李可在您不在場時被檢查,以確認是否攜帶第8.3.1條所述物品、未依規定申報之槍械、彈藥或武器。若您拒絕配合,我們得拒絕運送您及您的行李。若搜查或掃描造成您或行李損害,除因我們過失外,我們不負責。
8.6 託運行李
8.6.1 您交付欲託運之行李時,我們將保管並為每件託運行李發行行李識別標籤。
8.6.2 託運行李須附有您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識別標示。
8.6.3 託運行李將儘可能與您搭乘同一班機,惟基於安全、保安或營運理由,我們得改以其他班機運送。若改以後續班機運送,將送達您處,除非法律要求您親自辦理海關手續。
8.7 隨身行李
8.7.1 我們可能規定隨身行李最大尺寸及重量。若無特別規定,隨身行李須能放置於前方座椅下方或機艙內之封閉置物櫃。無法依此存放、過重或被視為不安全者,須託運。
8.7.2 不適宜放置貨艙之物品(如精密樂器),且不符合8.7.1條規定者,經事先通知並獲我們同意後,可帶入機艙,可能需另付費用。
8.8 託運行李之領取與交付
8.8.1 除8.6.3條規定外,您須於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行李可取時盡速領取。逾合理時間未領,我們得收取保管費。逾三個月未領,我們得處置,且不負責任。
8.8.2 只有持有行李票及行李識別標籤者,得領取託運行李。
8.8.3 若領取人無法出示行李票且無法藉行李標籤識別行李,我們將於其證明有權領取行李後,交付該行李。
8.9 動物
如我們同意運載您的動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8.9.1 動物(限犬及貓)須適當置於籠內,並附有有效健康與疫苗證明、入境許可及其他國家要求之文件,否則不予運載。運載條件可能另訂,詳情可向我們索取。
8.9.2 若作為行李運載,動物及其容器、飼料不計入免費行李額度,視為超額行李,須付適用費用。
8.9.3 陪同身障乘客之導盲犬可免費運載,且不計入免費行李額度,詳情可向我們索取。
8.9.4 若運載不受國際公約責任規定約束,我們不負責動物受傷、失蹤、疾病或死亡,除非我們有過失。
8.9.5 動物未具備必要出入境、健康等文件,我們不負責相關罰款、費用、損失,且運載人須賠償我們因此所受損失。
8.10 機場安檢人員移除物品
對於機場安檢人員依規定移除您行李中的物品,我們不負任何責任或賠償。
9.1 航班時間表
9.1.1 時刻表中所示的航班時間,可能會在發布日與您實際搭乘日期之間變動。我們不保證該時間,且該時間不構成您與我們間契約的一部分。
9.1.2 在接受您的訂位前,我們會告知當時適用的預定航班時間,該時間也將顯示於您的機票上。機票發出後,預定航班時間仍有可能變更。若您提供聯絡資訊,我們將盡力通知您任何變更。如您於購票後,我們對預定航班時間做重大變更且您無法接受,且我們無法為您安排可接受之替代航班,您有權依第10.2條規定申請退票。
9.2 航班取消、改道、延誤等
9.2.1 我們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您及您的行李延誤。為防止航班取消,在特殊情況下,我們可安排由其他航空公司及/或飛機代表我們營運航班。
9.2.2 除公約另有規定外,如我們取消航班、未依時刻合理營運航班、未在您目的地或停留地停靠,或使您錯過已確認訂位的轉機航班,我們將依您選擇:
9.2.2.1 於最早可用班機搭載您,無需額外費用,並在必要時延長您的機票效期;
9.2.2.2 於合理期限內,經由我們自身服務、其他航空公司服務或雙方同意之其他運輸方式及艙等,改道至您機票上之目的地,無需額外費用。若改道後票價及費用低於您已支付金額,我們將退還差額;
9.2.2.3 依第10.2條規定辦理退款。
9.2.3 發生第9.2.2條所述情況時,除公約另有規定外,第9.2.2.1至9.2.2.3條所列選項為您唯一可行救濟,我們不負其他責任。
9.2.4 若無法提供原先確認之座位,對被拒登乘客,我們將依適用法律及拒載補償政策提供賠償。補償政策副本可向我們索取。
退款對象
10.1 我們將依適用票價規定或費率,對機票或任何未使用部分進行退款,具體如下:
10.1.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退款可支付予票面所載之人,或付款人,需出示付款之適當證明。
10.1.2 若機票付款人非票面乘客,且機票載明退款限制,退款僅支付予付款人本人或其指示之人。
10.1.3 除遺失機票外,退款必須交回機票及所有未使用之飛行券。
10.2 強制退款
10.2.1 若我們取消航班、未合理依時刻營運、未停靠您之目的地或停留地,或導致您錯過已預訂的轉機航班,退款金額為:
10.2.1.1 若機票未使用,退款金額為所付票價;
10.2.1.2 若機票部分已使用,退款金額不低於所付票價與已使用區間適用票價之差額。
10.3 自願退款
10.3.1 除第10.2條規定之外,若您有權要求退款,退款金額為:
10.3.1.1 若機票未使用,退款金額為所付票價,扣除合理服務費或取消費用;
10.3.1.2 若機票部分已使用,退款金額為所付票價與已使用區間適用票價之差額,扣除合理服務費或取消費用。
10.4 遺失機票退款
10.4.1 如遺失機票或部分票券,憑合理證明及支付合理行政費用,於機票有效期限屆滿後儘速退款,條件如下:
10.4.1.1 遺失的機票或部分票券未曾使用、未退款或未被替換(但因我方過失導致第三方使用、退款或替換者除外);
10.4.1.2 退款接受人須以我方指定之方式承諾,如有詐欺或第三方使用遺失機票時,將退還退款金額(但因我方過失致詐欺或第三方使用者除外)。
10.4.2 若我方或授權代理人遺失機票或部分票券,該損失由我方承擔。
10.5 拒絕退款權利
10.5.1 機票有效期限屆滿後申請退款,我方得拒絕。
10.5.2 若機票已作為離境證明出示予我方或政府官員,除非您能令我方信服您已獲准留在該國或將以其他航空公司或運輸方式離境,否則我方得拒絕退款。
10.6 貨幣
所有退款均須遵守購票國及退款地國之法律、規定及命令。在此基礎上,我方保留以付款時相同方式及貨幣退款之權利。
10.7 退款執行單位
自願退款僅由最初發行機票之航空公司或其授權代理人辦理。
11.1 一般規定
若我們合理認為您在機上之行為危及飛機或機上任何人員或財產安全,或妨礙機組人員執行職務,或未遵守機組人員之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吸煙、酒精或藥物使用等規定),或有任何使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感到不適、不便、損害或受傷之行為,我們得採取合理必要措施以阻止該等行為繼續,包括實施限制措施。您可能會被要求離機並拒絕繼續搭乘,且可能因在機上所犯之違法行為而遭起訴。
11.2 偏航費用支付
若因您於第11.1條所述之行為,我們合理決定為了將您下機而偏航航班,您必須支付因此產生之所有費用。
11.3 電子設備
基於安全理由,我們可能禁止或限制在機上使用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錄音機、攜帶式收音機、CD播放器、電子遊戲機或無線傳輸裝置(包含遙控玩具與無線對講機)。聽力輔助器與心臟起搏器的使用則獲准。
12.1 第三方服務安排
若我們為您安排任何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務,非屬航空運輸服務,或簽發與第三方所提供之運輸或服務(非航空運輸)有關之票券或憑證,例如飯店預訂或租車服務,於此情形下,我們僅作為您的代理人行事。該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條款與條件將適用。我們對該等服務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因我們在安排過程中存在過失者,不在此限。
12.2 陸上運輸
若我們同時為您提供陸上運輸服務,該等服務將適用其他條款與條件。您可向我們索取相關條件。
13.1 一般規定
13.1.1 您有責任取得所有必要的旅行證件與簽證,並遵守您所搭乘航班起飛地、目的地或過境國家的所有法律、規章、命令、要求及旅行規定。
13.1.2 若乘客未取得相關證件或簽證,或未遵守上述法律、規章、命令、要求、規定或指示,我們不對乘客因此所遭受的任何後果負責。
13.2 旅行證件
旅行前,您必須出示所有由相關國家法律、規章、命令、要求或其他規定所要求的出入境、健康及其他證件,並允許我們複印並留存該等證件。我們保留拒絕運送您之權利,若您未遵守此規定,或您的旅行證件看似不符規定。
13.3 拒絕入境
若您被任何國家拒絕入境,您須負擔該國政府對我方所處以之罰款或費用,以及將您運送離開該國之費用。我們不會退還您已支付至拒絕入境點的運費。
13.4 乘客對罰款、拘留費用等之責任
若因您未遵守相關國家法律、規章、命令、要求或未能出示必要文件,而導致我們須支付罰款、罰金或其他費用,您須依我們要求償還上述支付或支出。我們可用您機票中任何未使用的運費價值或您在我方所持有的任何資金,抵償該款項或費用。
13.5 海關檢查
如有需要,您須配合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對您行李的檢查。我們不對您因該檢查過程或因您未配合此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3.6 安全檢查
您須接受政府、機場官員、航空公司或我方所進行的任何安全檢查。
15.1 適用性
每一位參與您旅程的承運人,其責任應依各自的運送條件決定。我們的責任條款如下:
15.1.1 當您的運輸不受公約責任規則的約束時,以下規則應適用:
15.1.1(a) 乘客死亡或受傷
在乘客於事故中死亡、受傷或遭受任何其他身體損害的情況下,我們對損害賠償的責任不受任何法律、公約或契約所訂的財務上限限制。
對於不超過 151,880 特別提款權(SDR)之損害,我們不得透過證明我們及我們的代理人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損害,或我們及代理人無法採取此等措施,而主張免責或限制責任。
儘管有前段規定,若我們能證明:
a) 該損害並非因我們或我們員工、代理人之疏忽或其他不法行為所致;或
b) 該損害完全由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不法行為所致,
則我們可依據適用法律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
15.1.1(b) 預付款
若乘客死亡或受傷,我們應在確認有權獲賠償者後十五(15)日內,支付預付款以應付其即時經濟需要。若為死亡事件,預付款不得少於 16,000 特別提款權。預付款不構成責任承認,可用以抵銷日後根據我們責任應支付的任何金額,但除第 15.1.2(a) 段所述情況外,或證明受款人因疏忽造成或促成損害、或不具領取該補償資格者,預付款不得被要求返還。
15.1.1(c) 乘客延誤
如發生乘客延誤,除非我們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無法採取此等措施,否則我們應對損害負責。乘客延誤之賠償責任上限為 6,303 特別提款權。
15.1.1(d) 行李毀損、遺失或延誤
託運行李方面,即使我們無過失,我們仍負責(除非行李本身有缺陷);未託運行李方面,僅於我們有過失時才負責。如行李延誤,除非我們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無法採取此等措施,否則我們應負責。對行李毀損、遺失或延誤之責任,以每位乘客 1,519 特別提款權為上限。
15.1.1(e) 航班延誤
若航班取消或延誤,且乘客之訂位紀錄中包含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或緊急聯絡人資料,則本承運人將依適用法規執行所有相關規定。
15.1.2 其他條款與免責聲明
15.1.2(a) 若乘客自身過失造成或促成損害,我們對損害的任何責任應依適用法律減少。
15.1.2(b) 我們僅對機票上承運人欄位標示有我們航空公司代碼之航段或航班中發生之損害負責。若我們簽發機票或為其他承運人辦理行李托運,我們僅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惟就託運行李而言,您可向第一個、最後一個或造成損害之承運人索賠。
15.1.2(c) 因我們遵守、或您未遵守適用法律或政府規定所導致之任何損害,我們不承擔責任。
15.1.2(d) 除非本運送條款另有明文規定,我們僅對可證明之損失負可賠償的直接損害責任,且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您同意我們不對間接、後果性或其他非補償性損害承擔責任。
15.1.2(e) 對於您行李造成的損害,我們不承擔責任。您應對行李造成的損害負責,包括對其他乘客或我們財產的損害。
15.1.2(f) 您不得在託運行李中放置第 8.3 條禁止的物品,包括易碎或易腐爛物品、具有特殊價值的物品或個人重要物品,如金錢、珠寶、貴金屬、電腦、相機、手機、電子裝置、樂器、眼鏡/太陽眼鏡、鑰匙、藥物、有價證券、股票、商業文件、護照及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樣品等。依公約規定,對此等物品之毀損、遺失或損害,我們的賠償責任將受到限制。
15.1.2(g) 因您身體狀況所致或病情惡化導致的疾病、傷害或殘疾(包括死亡),我們概不負責。
15.1.2(h) 本運送契約,包括本條款及任何責任的免除或限制,亦適用於我們的授權代理人、職員、員工及代表,其總責任不得超過我們本身應負責任的總額(如有)。
15.1.2(i) 除非另有明文規定,本運送條件中的任何內容不得視為我們放棄根據公約或適用法律所享有的任何責任免除、限制或抗辯權利。
15.2 華沙公約與蒙特婁公約
除非另有說明,根據公約所定義之國際運輸,應受該公約責任規則之約束。
16.1 索賠通知
接受行李票持有人在交付時未提出異議,即表示該行李已依運送契約良好交付,除非您能提出相反證明。
若您欲對託運行李的損壞提出索賠或訴訟,必須在發現損壞後立即通知我們,且最遲不得超過收到行李後七(7)日內。若您欲對託運行李的延誤提出索賠或訴訟,必須在行李交付您處理之日起二十一(21)日內通知我們。上述所有通知均須以書面方式提出。
16.2 訴訟時效
若未於航班實際抵達、預定抵達或運送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損害賠償權利即告消滅。計算此時效期間的方式,應依受理法院適用的法律規定。
您與您的行李之運送亦依據我們適用或採用的其他規定與條件辦理。這些不時更新的規定與條件具有重要性,其內容涉及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i) 無人陪伴兒童、孕婦及病患之運送;
(ii) 對電子設備與物品使用的限制;
(iii) 機上酒精飲品的飲用規範。
關於上述事項的具體規定可向我們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