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或危險物品(HAZMAT)是指可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造成危害的物品、物品或物質,分類如下:

  • 爆裂物
  • 氣體
  • 易燃液體
  • 易燃固體
  • 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 有毒和感染性物質
  • 放射性物質
  • 腐蝕性物質
  •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對環境有害的物質

受限制的物品

酒精飲料:
條件:
- 必須在零售包裝中
- 酒精濃度超過 24% 但不超過 70%
-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 公升。
- 每人總淨量為1公升。
- 不得超出當地海關限制.*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電擊武器:

含有爆裂物、壓縮氣體、鋰電池等危險物品的電擊武器(如泰瑟槍)禁止放在隨身行李、託運行李或隨身攜帶。

託運行李: 禁止
隨身行李: 禁止

煙火和仙女棒:

禁止攜帶一切含有爆裂物的煙火和仙女棒

託運行李: 禁止
隨身行李: 禁止

致癱裝置:

禁止隨身攜帶、託運或放置於隨身行李含有刺激性或失能物質的致殘裝置,如辣椒水、胡椒噴霧等。

託運行李: 禁止
隨身行李: 禁止

運動用途的彈藥,安全包裝:

條件:

(僅限 Div. 1.4S, UN 0012 or UN 0014 only)
- 每人總重量不超過5公斤,僅供自用
- 多人的限額不得合併成一個或多個包裝.
-根據泰國民航局B.E. 2561的公告,攜帶槍支和彈藥需要額外的機場官員批准,適用於泰國境內所有登機站

託運行李: 允許
隨身行李: 禁止

非放射性醫療或盥洗用品:

條件:
-非放射性藥品或盥洗用品以及非易燃、無毒的2.2類氣溶膠的總淨量不得超過2公斤或2升
-每件單品的淨容量不得超過0.5公斤或0.5升
- 氣熔膠上的釋放閥必須以蓋子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保護,以防止無意中釋放內容物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氧氣瓶或空氣瓶

醫療用途所需的氧氣或空氣、氣態、氣瓶和液態氧系統

需要補充氧氣的​​乘客請聯絡訂位/票務組

註:空的潛水氣瓶不受此限制

非感染性物品:

條件:
- 含有少量易燃液體,必須符合航空運輸協會 危險品規則 特殊條款 A180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含有冷藏液態氮的隔熱包裝(乾式運輸箱):

條件:
- 液態氮完全被多孔材料吸收.
- 僅包含非危險品.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醫療用或臨床用體溫計:

條件:
- 每人限带一支,僅供個人使用.
- 必须放在保護套中.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禁止


火柴、安全火柴(一小包)或小型打火機:

不允許攜帶"萬能"火柴、“藍色火焰”或“雪茄”打火機,或沒有安全蓋或防止意外啟動保護裝置的鋰電池打火機

條件:
- 不含未吸收的液體燃料,除液化氣外
- 供個人使用
- 必須隨身攜帶
- 禁止隨身攜帶打火機燃料和打火機補充裝,也不允許將其放入託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允許 (需隨身攜帶)

備用/散裝電池,包括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組:


可攜式電子設備僅可放在隨身行李中:


- 鋰金屬電池,鋰金屬含量不得超過 2 克。鋰離子電池,瓦時定值不得超過 100 Wh。                                     - 主要用途為電源的物品,例如行動電源被視為備用電池                                                                                          - 這些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止短路

- 每人最多可攜帶20顆備用電池。

注意事項:
1)備用電池或行動電源總容量不超過100Wh。以及容量超過100至160Wh的電池。不得超過20件。
*瓦時(Wh) = 安時(Ah) x 電壓 (v)

**未確定類型和/或瓦時數額定值的電池以及損壞或召回的電池,包括在設備中的電池,均禁止放置在託運行李和隨身行李中

託運: 禁止
手提行李: 允許,** (按規定)

智能行李:

條件:
- 不可拆卸電池。電池中鋰金屬含量不得超過 0.3 克,或鋰離子含量不得超過 2.7 Wh。
-可拆卸電池。如果要託運行李,則必須取出電池。取出的電池必須隨身攜帶。
-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池(如超標或不明)禁止託運及攜帶上機

手提行李

- 辦理登機手續和登機前必須取出所有電池

- 行李必須符合隨身行李規定

託運行李
- 必須將鋰離子電池從智慧行李中取出並隨身攜帶。然後,該行李即可接受託運。
-如果智慧行李不符合安全要求,則會在辦理登機手續時被拒絕。

*** 任何情況下均禁止使用自平衡個人交通工具或其他類似設備。不允許託運行李或隨身攜帶. ***

託運行李:允许
手提行李:允许(需核准)*

鋰電池,備用/散裝 瓦時額定值超過 100 Wh。但不超過160Wh。                                                                           或鋰金屬含量超過2克:

條件:

- 用於消费性電子設備
- 醫療設備(PMED)鋰金属含量不得超過8g
- 隨身行李最多可攜帶兩 (2) 顆備用電池.

- 這些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止短路。
注意: 合併攜帶 100 Wh 及以下 与 100~160 Wh 範圍的电池總數不得超過20件。

*** 任何情況下均禁止使用自平衡個人交通工具或其他類似設備。不允許託運行李或隨身攜帶. ***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允許 (需核准)*

鋰電池:含有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攜帶式電子設備(PED):

包括攜帶式氧氣濃縮器 (POC)* 等醫療設備以及乘客或機組人員攜帶供個人使用的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等消費性電子產品:

條件:
- 鋰金屬電池,鋰金屬含量不得超過 2 克,或鋰離子電池,瓦時額定值不得超過 100 Wh。
- 託運行李中的設備必須完全關閉並受到保護以免損壞。
- 每人最多可攜帶 15 件 PED.
- 行李中裝有鋰電池,除紐扣式鋰電池外,電池必須是可拆卸的。如果作為託運行李,則必須將電池取出隨身攜帶。

注意:可攜式氧氣濃縮器(POC) 型號應符合以下驗收標準之一:

  1. POC 帶有製造商的標籤,該標籤以紅色字體標明以下聲明「此 POC 的製造商已確定該設備符合所有適用的 FAA 關於 POC 在飛機上攜帶和使用的驗收標準」;或者
  2. 先前在FAA SFAR 106中已批准的POC型號。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請參考 ; https://www.faa.gov/about/initiatives/cabin_safety/portable_oxygen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鋰電池: 安全型設備:

含有鋰電池的設備必須事先獲得泰航同意才能接受。

託運行李:允许(需核准)*
手提行李:禁止

電子香菸:

(包括電子雪茄、電子煙斗、其他吸菸器)含有電池,必須單獨保護,以防止意外啟動。

條件:
- 攜帶蒸發器和相關產品進入泰國是非法的。 . https://bit.ly/2SeheJU
- 與其他可擕式電子設備(PED)共用數量限制;每人最多攜帶15個PED。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允許

鋰電池供電的電子設備:

用於便攜式和醫療電子設備的鋰離子電池

條件:
- 額定功率超過100瓦時但不超過160瓦時.
- 用於可擕式醫療電子設備的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超過2克,但不超過8克。
- 托運行李中的設備必須完全關閉,並且必須受到保護

* 瓦時(Wh) = 安時(Ah) x 電壓 (v)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滲透裝置:

條件:
- 必須符合國際航協IATA DGR的特殊規定:A41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禁止

可擕式電子設備中含有非溢漏電池:

條件:
- 電池必須符合國際航協IATA DGR特別規定:A67,必須低於12 V 及少於100瓦時。
- 最多2個備用電池。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行動電源:

條件:
- 低於或相當於100瓦時。僅供個人使用,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20個;;
- 100-160瓦時,每名乘客最多帶2個,且需要航空公司准許*;
-超過160瓦時是被禁止的**

* 瓦時(Wh) = 安時(Ah) x 電壓 (v)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允許*,**

放射性同位素心臟節律器或其他裝置:

條件:
- 採用鋰電池供電。
- 植入人體或外部安裝。

* 瓦時(Wh) = 安時(Ah) x 電壓 (v)

託運行李: 允許(需隨身攜帶)
手提行李: 允許(需隨身攜帶)

損壞或召回的電池(包括設備中的電池):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禁止

用於運動或家庭使用的非易燃且無毒的噴霧劑:

非放射性藥物或盥洗用品(包括噴霧劑),如髮膠、香水、古龍水、含酒精(最多 70%)的洗手液和含酒精的藥物;以及 2.2 類非易燃、無毒、無副作用的噴霧劑,適合運動或家庭使用

條件:

- 第 2.2 項中的非放射性藥品或盥洗用品以及不易燃、無毒的氣霧劑的總淨含量不得超過 2 公斤或 2 公升。
-每件單件物品的淨含量不得超過0.5公斤或0.5公升。
- 噴霧劑上的釋放閥必須以蓋子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保護,以防止無意中釋放內容物。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小型且不易燃的氣瓶:

條件:
-含有二氧化碳或 2.2 項中的其他適當氣體。
- 最多可將兩 (2) 個小氣筒裝入救生衣或背心等自充氣安全裝置中。
-每位乘客最多可攜帶一 (1) 個設備,每人最多可攜帶兩 (2) 個備用小瓶。
-其他設備最多四 (4) 個不超過50毫升的氣瓶。

託運行李: 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 允許(需核准)*

捲髮器(含烴氣體)

條件:
- 每位乘客或機組成員最多攜帶一(1)個。
- 安全罩牢固安裝在加熱元件上。
-任何時候均不允許在飛機上使用。
- 禁止攜帶補充/備用氣體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雪崩救援背包:

條件:
- 每名乘客限帶一個。
- 包含一個壓縮氣體包 (Div. 2.2)
- 也可以配備一個煙火觸動裝置 (Div. 1.4S)但爆炸物淨含量不超過200毫克
- 背包必須以妥善包裝, 及確保背包不能被意外啓動。
- 背包裡的壓縮空氣包必須裝有減壓閥。
-需要提前安排(7個工作天)。

託運行李: 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 允許(需核准)*

含有燃料,為便攜式電子設備(PED)供電,例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和攝影機: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允許(需核准)*

燃料電池或內燃機:

條件:
-必須符合 IATA 標準,特殊規定:A70
-引擎必須無燃料。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禁止

露營:

裝有易燃液體燃料的露營爐和燃料容器,燃料箱和/或燃料容器為空。

託運行李: 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 禁止

燃料電池盒,備用用於便攜式電子設備: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用於操作機械肢體的不易燃、無毒的氣瓶:

此外,如有需要,還應準備類似尺寸的備用氣瓶,以確保旅途中有足夠的氣源。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個人使用或商業使用的化學粉末/溶液,除允許攜帶物品清單中規定的物品外: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禁止

加熱類物品:

條件:
- 自熱餐、含有無明火定量加熱器的食品和飲料或即食餐食 (MRE)。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禁止

產熱物品:

裝有易燃液體燃料的露營爐和燃料容器,燃料箱和/或燃料容器為空。

託運行李: 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 允許(需核准)*

監測化學製劑的設備:

條件:
- 由禁止化學武器專業機構工作人員公務旅行攜帶。
-需要提前安排(7個工作日)。

託運行李: 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 允許(需核准)*

安全箱、箱子、錢袋:

除下表規定外,裝有危險物品(如鋰電池和/或煙火材料)的安全型公文包、現金箱、現金袋等是完全禁止的。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禁止

乾冰 乾(二氧化碳,固體):

條件:
- 每位乘客最多攜帶2.5公斤。
-用於包裝不受本規章約束的易腐爛物品。
- 在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
- 行李(包裹)必須允許二氧化碳氣體釋放。托運行李必須標明“乾冰”或“二氧化碳,固體”,並標明乾冰的淨重或者指出乾冰的重量少於2.5公斤。

託運行李: 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 允許(需核准)*

含汞的醫用或臨床溫度計:

條件:
- 每人限用一 (1) 個。
-須放置於保護盒內。

託運行李: 允許
隨身行李: 禁止

含汞的溫度計或氣壓計:

由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攜帶。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允許(需核准)*

鋰電池:含有鋰電池的安全型設備:

由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攜帶。

託運行李: 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 禁止

個人機動車輛:

自平衡個人交通工具、小型車輛、電動滑板、電動滑板或其他類似由鋰電池供電的設備及其配件。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禁止

行動輔助設備、鋰離子電池:

電池供電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帶有溢漏電池或鋰離子電池的行動設備

條件:

鋰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 38.3 小節中每項試驗的要求。

注意:可溢漏電池頂部有許多開口,可將液體電解質(腐蝕性)倒入其中,以維持產生電能所需的化學反應。

對於裝有鋰離子電池的電池供電輪椅或其他類似的移動設備,如果電池是專門設計為可拆卸的,則必須將額定瓦時不超過 300 Wh 的電池帶入客艙,並且可以攜帶一個不超過 300 Wh 的備用鋰離子電池或兩個各不超過 160 Wh 的備用電池。

託運行李: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禁止

附防水電池的行動輔助設備:

電池供電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行動設備,配備防溢濕電池或符合 IATA DGR 特殊規定 A123 或 A199 的電池

條件:
- 具有吸收性電解質(AGM、吸收玻璃墊、凝膠電池、凝膠電池、密封鉛酸(SLS)、乾電池和乾電池)。
- 即使電池外殼破裂或裂紋,也不會洩漏任何電解液或液體。
-電池必須能夠通過某些振動和壓力差測試。

* 附註:符合特殊規定 A123 和 A199 的電池範例有:鹼錳電池、碳鋅電池、鎳鎘電池和鎳氫電池。

託運行李: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