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或危險物品(HAZMAT)是指可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造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分類如下:
酒精飲品:
有關指引:
托運行李:允許*
隨身行李:允許*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禁止
禁止攜帶一切含有爆炸物的煙花和煙火。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禁止
致殘裝置:
禁止隨身攜帶、寄艙或放置於隨身行李含有刺激性或致殘物質的裝置,如辣椒水、胡椒噴霧等。
寄艙行李: 禁止
隨身行李: 禁止
有關指引:
(僅限 Div. 1.4S, UN 0012 或 UN 0014)
寄艙行李: 允許
隨身行李: 禁止
寄艙行李: 允許
隨身行李: 允許
需要醫療氧氣的乘客請聯絡訂位/票務組
註:空的潛水氣瓶不受此限制。
寄艙行李: 允許
隨身行李: 允許
有關指引:
寄艙行李: 允許
隨身行李: 允許
有關指引:
寄艙行李: 允許
隨身行李: 禁止
火柴(一小包安全火柴)或小型打火機:
*不可攜帶「隨處點燃」火柴、「藍焰」或「雪茄」打火機或由鋰電池供電且沒有安全蓋或防止意外啟動保護裝置的打火機。
有關指引:
寄艙行李: 禁止
隨身行李: 允許 (需隨身攜帶)
*可攜式電子設備僅可放在隨身行李中:
注意事項:
1) 備用電池或行動電源總容量不超過100Wh。以及容量超過100至160Wh的電池。不得超過20件。
*瓦時(wh) =安培小時 (Ah) x 電壓 (v)
**不確定類型和/或瓦時額定值的電池以及損壞或召回的電池(包括設備中的電池)均禁止托運和隨身行李。
寄艙: 禁止
隨身行李: 允許 ***(按規定)
有關指引:
隨身行李
寄艙行李
寄艙行李:允许
随身携带:允许(需經批准)*
*** 任何情況下均禁止使用自平衡個人交通工具或其他類似設備。不可寄艙或隨身攜帶 ***
100~160 Wh 的備用鋰電池(或金屬鋰 > 2g)
有關指引:
**注意**:合併攜帶 100 Wh 及以下 與 100~160 Wh 範圍的電池總數不得超過20件。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攜帶:允許(須經批准)*
內含鋰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設備(PED):
包括便攜式製氧機(POC)、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等。
有關指引:
**注意**:POC需滿足FAA的以下條件之一:
標有紅色字體說明“符合FAA標準”;或曾獲FAA SFAR 106核准型號。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攜帶:允許
安全設備用鋰電池:
需獲得泰航事先批准。
寄艙行李:允許(需批准)*
隨身攜帶:禁止
電子煙(包括電子雪茄、電子水煙、其他個人蒸氣機):
內含電池,需單獨存放防止意外啟動。
有關指引: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攜帶:允許
鋰電池設備(醫療/便攜設備)
有關指引: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攜帶:允許
滲透裝置(Permeation devices)
有關指引:
必須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物品規則(IATA DGR)-A41條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攜帶:禁止
含不可溢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設備
有關指引: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攜帶:允許
外置電源/充電器(Powerbanks)
有關指引: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攜帶:允許,**(依規定)
放射性心臟起搏器或其他設備:
有關指引:
寄艙行李:允許(需隨身攜帶)
隨身行李:允許(隨身配戴)
受損或被召回的電池(包括設備中)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攜帶:禁止
用於運動或家庭使用的非易燃且無毒的噴霧劑:
非放射性藥物或洗漱用品(包括噴霧劑),如噴髮膠、香水、古龍水、含酒精(最多 70%)的洗手液和含酒精的藥物;以及 2.2 類非易燃、無毒、無副作用的噴霧劑,適合運動或家庭使用
有關指引: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行李:允許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有關指引: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行李:允許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燃料電池或內燃機:
有關指引: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行李:禁止
裝有易燃液體燃料的露營爐和燃料容器,其燃料箱和/或燃料容器必須清空。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禁止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行李:允許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行李:允許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禁止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禁止
裝有易燃液體燃料的露營爐和燃料容器,燃料箱和/或燃料容器必須清空。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有關指引: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除下表規定外,裝有危險物品(如鋰電池和/或煙火材料)的安全型公文包、現金箱、現金袋等是完全禁止的。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禁止
乾冰 (二氧化碳,固體):
有關指引: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有關指引: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行李:禁止
由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攜帶。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由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攜帶。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禁止
自平衡個人交通工具、小型車輛、電動滑板、電動滑板或其他類似由鋰電池供電的設備及其配件。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禁止
電池供電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帶有溢漏電池或鋰離子電池的行動設備
有關指引:
注意:可溢漏電池頂部有許多開口,可將液體電解質(腐蝕性)倒入其中,以維持產生電能所需的化學反應。
對於裝有鋰離子電池的電池供電輪椅或其他類似的移動設備,如果電池是專門設計為可拆卸的,則必須將額定瓦時不超過 300 Wh 的電池帶入客艙,並且可以攜帶一個不超過 300 Wh 的備用鋰離子電池或兩個各不超過 160 Wh 的備用電池。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禁止
電池供電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行動設備,配備防溢濕電池或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物品(IATA DGR) 特殊規定 A123 或 A199 的電池
有關指引:
* 附註:符合特殊規定 A123 和 A199 的電池範例有:鹼錳電池、碳鋅電池、鎳鎘電池和鎳氫電池。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