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或危險物品(HAZMAT)是指可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造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分類如下:

  • 爆炸物
  • 氣體
  • 易燃液體
  • 易燃固體
  • 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 有毒和傳染性物質
  • 放射性物質
  • 腐蝕劑
  •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環境危害物質

受管制物品

酒精飲品:

有關指引:

  • 必須為零售包裝。
  • 酒精含量超過 24% 但不超過 70%。
  • 每個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 公升。
  • 每人淨含量總計1公升。
  • *不得超出當地海關限制

托運行李:允許*

隨身行李:允許*

電擊武器:
含有爆炸物、壓縮氣體、鋰電池等危險物品的電擊武器(如泰瑟槍)禁止放在隨身行李、寄艙行李或隨身攜帶。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禁止

煙花和煙火

禁止攜帶一切含有爆炸物的煙花和煙火。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禁止

致殘裝置:

禁止隨身攜帶、寄艙或放置於隨身行李含有刺激性或致殘物質的裝置,如辣椒水、胡椒噴霧等。

寄艙行李: 禁止
隨身行李: 禁止

用於運動目的的彈藥,安全包裝:

有關指引:

(僅限 Div. 1.4S, UN 0012 或 UN 0014)

  • 每人總重量不超過5公斤,僅供自用- 每人總重量不超過5公斤,僅供自用
  • 多人的限額不得合併成一個或多個包裝.
  • 根據泰國民航局B.E. 2561的公告,攜帶槍支和彈藥需要額外的機場官員批准,適用於泰國境內所有登機站

寄艙行李: 允許
隨身行李: 禁止

非放射性醫療或洗漱用品:
有關指引:
  •  非放射性藥品或洗漱用品, 以及危險品分類中2.2類的 非易燃、無毒氣體 的總淨含量不得超過 2 公斤或 2 公升。
  • 每單件物品的淨含量不得超過0.5公斤或0.5公升
  • 壓縮噴霧上的釋放閥必須以蓋子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保護,以防止無意中釋放容器內的氣體。

寄艙行李: 允許
隨身行李: 允許

醫療氧氣瓶或空氣瓶
醫療用途所需的氧氣或空氣、氣態、氣瓶和液態氧系統。

需要醫療氧氣的乘客請聯絡訂位/票務組

註:空的潛水氣瓶不受此限制。

非傳染性物品
有關指引:
- 含有少量易燃液體,必須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物品條例特殊條款-A180

寄艙行李: 允許
隨身行李: 允許

含有冷藏液態氮的隔熱包裝(乾式運輸箱)


有關指引:

  • 液態氮完全被多孔材料吸收.
  • 僅含有非危險貨物

寄艙行李: 允許
隨身行李: 允許

醫用或臨床溫度計:

有關指引:

  • 每人限带一支,僅供個人使用.
  • 存放於保護盒內

寄艙行李: 允許

隨身行李: 禁止


火柴(一小包安全火柴)或小型打火機

*不可攜帶「隨處點燃」火柴、「藍焰」或「雪茄」打火機或由鋰電池供電且沒有安全蓋或防止意外啟動保護裝置的打火機。


有關指引:

  • 不含未吸收的液體燃料,除液化氣外
  • 用於個人用途
  • 必須隨身攜帶
  • 禁止隨身攜帶打火機燃料和打火機補充裝,也不允許將其放在寄艙行李或手提行李中。

寄艙行李: 禁止
隨身行李: 允許 (需隨身攜帶)

備用/散裝電池,包括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組


*可攜式電子設備僅可放在隨身行李中:

  • 對於鋰金屬電池,鋰金屬含量不得超過 2 克或對於鋰離子電池其瓦特小時額定值不得超過 100 Wh。
  • 主要用途為作為電源的物品,例如外置電源被視為備用電池。
  • 這些電池必須單獨存放以防止短路
  • 每人最多可攜帶20顆備用電池。

注意事項:

1) 備用電池或行動電源總容量不超過100Wh。以及容量超過100至160Wh的電池。不得超過20件。
*瓦時(wh) =安培小時 (Ah) x 電壓 (v)

**不確定類型和/或瓦時額定值的電池以及損壞或召回的電池(包括設備中的電池)均禁止托運和隨身行李。

寄艙: 禁止
隨身行李: 允許 ***(按規定)

智能行李:

有關指引:

  • 不可拆卸電池。電池中鋰金屬含量不得超過 0.3 克,或鋰離子含量不得超過 2.7 Wh。
  • 可拆卸電池。如果要寄艙行李,則必須取出電池。取出的電池必須隨身攜帶。
  • 裝有鋰電池的行李(智慧行李)不允許在行李中安裝超過 0.3 克鋰金屬或 2.7 Wh 的不可拆卸電池或不明鋰含量/功率等級的鋰電池。

隨身行李

  • 辦理登機手續和登機前必須取出所有電池
  • 行李必須符合隨身行李規定.


寄艙行李 

  • 必須將鋰離子電池從智慧行李中取出並隨身攜帶,該行李即可寄艙。
  • 如果智慧行李不符合安全要求,則會在辦理登機手續時被拒絕。

寄艙行李:允许
随身携带:允许(需經批准)*

*** 任何情況下均禁止使用自平衡個人交通工具或其他類似設備。不可寄艙或隨身攜帶 ***

100~160 Wh 的備用鋰電池(或金屬鋰 > 2g)

有關指引:

  • 用於消費性電子設備
  • 醫療設備(PMED)用金屬鋰不得超過8g
  • 每人最多兩粒備用電池
  • 必須單獨包裝防止短路

**注意**:合併攜帶 100 Wh 及以下 與 100~160 Wh 範圍的電池總數不得超過20件。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攜帶:允許(須經批准)*

內含鋰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設備(PED):

包括便攜式製氧機(POC)、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等。

有關指引:

  • 金屬鋰 ≤ 2g 或鋰離子 ≤ 100Wh
  • 如寄艙,設備必須完全關閉並防止損壞
  • 每人最多攜帶15個PED設備
  • 含非鈕扣型電池的行李若要托運,電池必須可拆除且隨身攜帶。

**注意**:POC需滿足FAA的以下條件之一:

標有紅色字體說明“符合FAA標準”;或曾獲FAA SFAR 106核准型號。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攜帶:允許

安全設備用鋰電池:

需獲得泰航事先批准。

寄艙行李:允許(需批准)*

隨身攜帶:禁止

電子煙(包括電子雪茄、電子水煙、其他個人蒸氣機):

內含電池,需單獨存放防止意外啟動。

有關指引:

  • 電子煙及相關產品禁止帶入泰國:https://bit.ly/2SeheJU
  • 每人最多可攜帶15個便攜式電子設備(PED),該數量包含電子煙。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攜帶:允許

鋰電池設備(醫療/便攜設備)

有關指引:

  • 鋰離子 > 100Wh 但 ≤ 160Wh;
  • 醫療電子設備用金屬鋰 > 2g 但 ≤ 8g;
  • 如寄艙,設備需完全關閉並防止損壞。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攜帶:允許

滲透裝置(Permeation devices)

有關指引:

必須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物品規則(IATA DGR)-A41條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攜帶:禁止

含不可溢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設備

有關指引:

  • 電池符合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物品規則(IATA DGR)-A67條,且電壓≤12V 且 ≤100Wh;
  • 備用電池最多2顆。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攜帶:允許

外置電源/充電器(Powerbanks)

有關指引:

  • ≤100Wh 僅供個人使用,每人最多20個
  • 100Wh 且 ≤160Wh,最多2個,須航空公司批准;
  • 160Wh 禁止攜帶**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攜帶:允許,**(依規定)

放射性心臟起搏器或其他設備:

有關指引:

  • 使用鋰電池供電
  • 植入或外部佩戴。

寄艙行李:允許(需隨身攜帶)

隨身行李:允許(隨身配戴)

受損或被召回的電池(包括設備中)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攜帶:禁止

用於運動或家庭使用的非易燃且無毒的噴霧劑:

非放射性藥物或洗漱用品(包括噴霧劑),如噴髮膠、香水、古龍水、含酒精(最多 70%)的洗手液和含酒精的藥物;以及 2.2 類非易燃、無毒、無副作用的噴霧劑,適合運動或家庭使用

有關指引:

  • 第 2.2 項中的非放射性藥品或洗漱用品以及不易燃、無毒的噴霧劑的總淨含量不得超過 2 公斤或 2 公升。
  • 每件單件物品的淨含量不得超過0.5公斤或0.5公升。
  • 噴霧劑上的釋放閥必須以蓋子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保護,以防止無意中釋放容器中的氣體。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行李:允許

小型且不易燃的氣瓶
有關指引:
  • 含有二氧化碳或 2.2 項中的其他適當氣體。
  • 最多可將兩 (2) 個小型氣筒裝入救生衣或背心等自充氣安全裝置中。
  • 每位乘客最多可攜帶一 (1) 個設備,每人最多可攜帶兩 (2) 個備用小型氣瓶。
  • 其他設備的水容量不超過四 (4) 個小型氣瓶,最高可達 50 毫升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含有碳氫化合物氣體的捲髮器:

有關指引:

  • 每位乘客或機組人員最多可攜帶一 (1) 個。
  • 安全蓋牢固地安裝在加熱元件上。
  • 飛行期間不得在飛機上使用此捲髮器。
  • 禁止攜帶補充/備用氣體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行李:允許

雪崩救援背包:
有關指引:
  • 每人限帶一個(1)。
  • 壓縮氣體筒含有第 2.2 項「不易燃/無毒壓縮氣體」
  • 另可配備煙火觸發裝置,內含不超過 200 毫克的1.4S 類爆炸物
  • 背包必須以不會意外啟動的方式包裝。
  • 背包內的安全氣囊必須配備洩壓閥。
  • 需事先安排(7 個工作天)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含有燃料,為便攜式電子設備(PED)供電,例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和攝影機: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燃料電池或內燃機:

有關指引:

  • 必須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標準,特殊規定:A70
  • 引擎必須清空不含燃料。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行李:禁止

露營:

裝有易燃液體燃料的露營爐和燃料容器,其燃料箱和/或燃料容器必須清空。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禁止

燃料電池盒,備用於便攜式電子設備: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行李:允許

用於操作機械肢體的不易燃、無毒的氣瓶:
*此外,如有需要,還應準備類似尺寸的備用氣瓶,以確保旅途中有足夠的氣源。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行李:允許

個人使用或商業使用的化學粉末/溶液,允許攜帶物品清單中規定以外的物品: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禁止

加熱物品:
  • 自熱餐、含無焰定量加熱器的食品和飲料或即食餐(MRE)。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禁止

產熱物品:

裝有易燃液體燃料的露營爐和燃料容器,燃料箱和/或燃料容器必須清空。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監測化學製劑的設備:

有關指引:

  •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工作人員公務旅行時攜帶。
  • 需提前安排(7 個工作天)。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安全箱、箱子、錢袋:

除下表規定外,裝有危險物品(如鋰電池和/或煙火材料)的安全型公文包、現金箱、現金袋等是完全禁止的。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禁止

乾冰 (二氧化碳,固體):

有關指引:

  • 每人不可攜帶超過2.5公斤
  • 用於包裝不受本條例約束的易腐物品時
  • 存放在寄艙行李或隨身行李
  • 行李(包裹)允許釋放二氧化碳氣體。寄艙行李必須標示“乾冰”或“固態二氧化碳”,並註明乾冰淨重,或註明乾冰淨重不超過2.5公斤。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含水銀的醫用或臨床溫度計:

有關指引:

  • -每人僅限攜帶一(1)個,只限個人用途
  • 雖存放於保護盒內

寄艙行李:允許

隨身行李:禁止

水銀填充溫度計或氣壓計:

由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攜帶。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鋰電池:含有鋰電池的安全型設備:

由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攜帶。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禁止

個人機動車輛:

自平衡個人交通工具、小型車輛、電動滑板、電動滑板或其他類似由鋰電池供電的設備及其配件。

寄艙行李:禁止

隨身行李:禁止

行動輔助設備、鋰離子電池:

電池供電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帶有溢漏電池或鋰離子電池的行動設備

有關指引:

  • 鋰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 38.3 小節中每項試驗的要求。

注意:可溢漏電池頂部有許多開口,可將液體電解質(腐蝕性)倒入其中,以維持產生電能所需的化學反應。

對於裝有鋰離子電池的電池供電輪椅或其他類似的移動設備,如果電池是專門設計為可拆卸的,則必須將額定瓦時不超過 300 Wh 的電池帶入客艙,並且可以攜帶一個不超過 300 Wh 的備用鋰離子電池或兩個各不超過 160 Wh 的備用電池。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禁止

附防水電池的行動輔助設備:

電池供電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行動設備,配備防溢濕電池或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物品(IATA DGR) 特殊規定 A123 或 A199 的電池

有關指引:

  • 具有吸收性電解質(AGM、吸收玻璃墊、凝膠電池、凝膠電池、密封鉛酸(SLS)、乾電池和乾電池)。
  • 即使電池外殼破裂或裂紋,也不會洩漏任何電解液或液體。
  • 電池必須能夠通過一定的振動和壓力差測試。

* 附註:符合特殊規定 A123 和 A199 的電池範例有:鹼錳電池、碳鋅電池、鎳鎘電池和鎳氫電池。

寄艙行李:允許(需經批准*)

隨身行李: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