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条款

旅客和行李运输一般条款 

在阅读这些条款时,请注意以下术语的含义:

  • “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和“我们公司”指的是泰国国际航空公司。

  • “您”、“您的”和“您本人”指的是根据机票搭乘或将要搭乘飞机的任何人员,不包括机组成员。(另请参阅“乘客”的定义)

  • “约定中途停留地”指除出发地和目的地以外,在机票中列明或我们时间表中显示为您航线上的预定停靠点的地点。

  • “航空公司识别代码”指用于识别特定航空公司的两个字母或三个字母的代码。

  • “授权代理”指我们委任的、代表我们销售航空运输服务的旅客销售代理人。

  • “行李”指与您的行程相关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除非另有说明,包括托运行李和未托运行李。

  • “行李票”指与托运行李运输相关的机票部分。

  • “行李识别标签”是仅用于识别托运行李的文件。

  • “运输”指通过航空方式运输乘客和/或行李。

  • “承运人附加费用”指由承运人加收的费用,例如燃油附加费、安全附加费、服务费用等。

  • “承运人”指除我们以外的,在您的机票或联程机票上其航空公司识别代码出现的航空承运人。

  • “托运行李”指由我们接收并为其出具了行李票的行李。

  • “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指航空公司规定的,您必须完成办理手续并领取登机牌的最后时间。

  • “运输合同条款”指包含在机票或行程单/收据中的声明,标明为该名称,并通过引用包含本运输条款及通知。

  • “代码共享”指一个承运人运营的航班,由另一个承运人以其航空公司识别代码单独或与运营承运人的代码共同销售座位的安排。

  • “联程机票”指与另一张机票相关联发给您的机票,两者共同构成一个运输合同。

  • “公约”指下列适用的公约之一:

    • 1929年10月12日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华沙公约》;

    • 1955年9月28日《海牙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 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 《海牙议定书》和1975年《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 《海牙议定书》和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 1961年《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

    •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 “客票联”指纸质航段联票或电子联票,每张联票允许持票人搭乘所列的特定航班。

  • “损害”包括对乘客的死亡、受伤或身体伤害,以及因运输或与运输相关的服务所引起或相关的财物丢失、部分丢失、盗窃或其他损坏。

  • “日”指日历日,包括一周中的七天;但用于通知的情况时,不计算通知发出之日;用于计算机票有效期时,不计算出票或航班起飞之日。

  • “电子联票”指保存在我们数据库中的电子航段联票或其他有价凭证。

  • “电子客票”指我们或代表我们签发的行程单/收据、电子联票以及(如适用)登机凭证。

  • “特殊情况”指即使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也无法避免的事件。例如:政治不稳定、与航班运行不兼容的气象状况、安全风险、突发飞行安全问题、影响运营承运人的罢工,或空中交通管理的决定导致特定航班长时间延误或取消。

  • “航段联票”指在纸质机票上标有“可用于运输”的部分,或在电子机票中为电子联票,表明您可搭乘的特定航段。

  • “不可抗力”指您无法控制的异常且不可预见的情况,即使尽到所有应有注意也无法避免其后果。

  • “直系亲属”指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侣、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儿媳或女婿。

  • “行程单/收据”指我们向使用电子机票的乘客出具的、包含乘客姓名、航班信息和通知的文件。

  • “非承运人附加费用”指由非承运人(通常为政府机关或机场)征收的费用,例如机场税、乘客附加费等。

  • “运输合同条款引用通知”指包含在机票或行程单/收据中的声明,标明为该名称,并通过引用包含本运输条款及通知。

  • “乘客”指根据机票搭乘或将要搭乘飞机的任何人员,不包括机组成员。(另见“您”、“您的”和“您本人”的定义)

  • “乘客联”或“乘客收据”指由我们或代表我们签发的、标明为该名称的机票部分,应由您保留。

  • “条例 (EC) 261/2004”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4年2月11日颁布的,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长时间延误情况下对乘客赔偿和援助的统一规则条例。

  •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一种国际记账单位,基于几种主要货币的价值。特别提款权的币值每日计算,金融界普遍了解,并在主流财经刊物中定期公布。

  • “中途停留”指在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行程中预定停留至少24小时的地点。

  • “运价”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及/或相关运输条款,并在必要时向主管部门备案。

  • “机票”指“乘客机票与行李票”或电子机票,无论是哪一种,均由我们或代表我们签发,并包括运输合同条款、通知及联票。

  • “未托运行李”指除托运行李之外的您的任何行李。

除第2.2、2.3、2.4 和 2.5条另有规定外,本运输条款仅适用于我们在法律上可能对您承担责任的航班或航段。

2.2 包机业务

如果运输是根据包机协议进行的,则本运输条款仅在该包机协议或机票中通过引用或其他方式纳入的范围内适用。

2.3 代码共享

在某些航班服务中,我们可能与其他承运人达成所谓的“代码共享”协议。这意味着,即使您是通过我们预订的航班并且持有标明我们名称或航空公司识别代码的机票,实际执飞航班的可能是另一家承运人。如果在代码共享航班中我们被列为实际承运人,则本运输条款同样适用于该运输。

若适用此类安排,我们将在您预订时告知您航班的实际承运人。

对于由其他承运人执飞的代码共享航班,我们对整个代码共享行程中适用于乘客的所有义务负责。但每家代码共享合作伙伴在其运营的航班方面可能有不同于我们规定的条款,这些条款通过引用纳入本运输条款,构成本运输条款的一部分。

例如:

  • 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

  • 无成人陪伴未成年人的运输;

  • 动物运输;

  • 拒绝运输的条件;

  • 氧气服务;

  • 异常运营处理;

  • 拒绝登机的赔偿;

  • 行李接收、行李额及责任等事项。

关于我们代码共享合作伙伴的规则和规定,请查阅其官方网站或咨询您的旅行社。

您应了解由其他承运人根据代码共享协议执飞的航班所适用的规则,包括登机要求、无陪伴未成年人政策、动物运输、拒载规定、氧气服务、异常状况处理、拒绝登机的赔偿以及行李接收等方面。

如果您的航班是在美国境内机场起飞或抵达,只有当该航班由我们执飞时,我们的“延误停机坪应对计划”才适用于您的航班。如果您的航班由代码共享合作伙伴或其他承运人执飞,则适用该实际承运人的延误计划。

2.4 优先适用的法律

除非与我们的运价或适用法律不一致,本运输条款适用;如有不一致,则应以该等运价或法律为准。

如果本运输条款的任何规定根据适用法律无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2.5 条款优先于其他规定

除本运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如本运输条款与我们可能有的其他针对特定事项的规定之间存在不一致,应以本运输条款为准。

2.5.1 加拿大境内/往返加拿大运输

本运输条款仅在被纳入加拿大有效运价表的范围内,适用于加拿大境内或加拿大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

2.5.2 美国境内/往返美国运输

本运输条款不适用于《1958年美国联邦航空法》定义的航空运输。

3.1 一般规定

3.1.1 我们只为机票上所列的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您可能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3.1.2 除非受当地适用法律的要求,机票不得转让。此外,如果您的机票是作为适用于《1992年旅游套餐、度假套餐和旅游团条例》(法规号 SI 1992/3288,含修订) 的旅游套餐的一部分出票的,在您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我们可为他人重新签发机票,以替代您的原机票,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3.1.2.1 您希望根据上述条例第10条将预订转让给他人;

  • 3.1.2.2 您向我们证明您已满足该条例第10条的所有要求,并有权转让该预订;

  • 3.1.2.3 您在出发日前提前合理通知我们您希望转让该预订;

  • 3.1.2.4 您向我们提供新乘客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 3.1.2.5 您将原机票交还我们;

  • 3.1.2.6 您支付我们合理的行政费用以重新签发机票。

3.1.3 某些票价为折扣价,这些机票可能部分或完全不可退票。您应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票价,并可考虑购买保险以应对取消行程的情况。

3.1.4 如果您持有如上所述的完全未使用的机票,并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出行,在您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前提下,我们可将该不可退金额作为未来乘机的抵用额度,扣除合理的行政费用后使用。

3.1.5 机票始终为出票承运人的财产。

3.1.6 除电子机票外,您必须出示有效机票,其中包含该航班的航段票和所有未使用的航段票及乘客联,方可乘机。如果所持机票被损坏或未经我们或授权代理人擅自更改,您也无权乘机。对于电子机票,您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且必须已正确以您的名字签发。

3.1.7(a) 如果您遗失或损坏了机票(或部分机票),或无法出示包含乘客联和所有未使用航段联的机票,我们将在有充足证据表明您已为相关航班签发有效机票的情况下,应您请求签发新机票,前提是您签署协议,同意补偿我们或其他承运人因机票误用而实际合理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最高不超过原机票金额。若因我们自身疏忽造成的损失,我们将不向您索赔。除非损坏或遗失是由我们或授权代理人的过失造成,否则出票承运人可收取合理的行政费用。

3.1.7(b) 如果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或您拒绝签署该协议,重新出票的承运人可要求您支付新机票的全额票价;若原出票承运人确认原机票在有效期内未被使用,将予以退款。若您在有效期内找回原机票并交还给承运人,将在当时办理退款。

3.1.8 机票具有价值,请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被盗。

3.2 有效期

3.2.1 除非机票、运输条款或适用运价另有规定(其中可能对机票有效期作出限制,并在机票上注明),机票有效期为:

  • (a) 自出票之日起一年内;或

  • (b) 若首程航段自出票之日起一年内启程,则自首次乘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2.2 若在有效期内您因我们无法确认预订而无法出行,机票有效期将被延长,或根据第10条规定退款。

3.2.3 若您已开始行程但因疾病无法继续旅行,我们可延长机票有效期,直至您康复可出行之日,或我们首个有座位、与原票价服务等级相同的航班起飞之日。您须提供医疗证明。若机票或电子票含有一站或多站中途停留,机票有效期最长可延长三个月。若您有家属同行,我们亦将相应延长其机票有效期。

3.2.4 若乘客在途中不幸去世,其同行人员的机票可修改,取消最短停留或延长期限。若乘客的直系亲属在其旅行期间去世,该乘客及其同行亲属的机票亦可相应修改。修改需提供有效死亡证明,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死亡日起45天。

3.3 航段顺序与使用

3.3.1 您所购买的机票仅适用于票面所示从出发地,经同意中途停留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您支付的票价基于我们的运价表,并对应所列的运输路线,这是我们与您签订合同的基本条款。若您未按机票上规定顺序使用所有航段,机票将失效且不予承认,机票必须全部使用。

3.3.2 若您希望更改行程中的任何部分,须提前与我们联系。我们将重新计算票价,您可选择接受新票价或维持原定行程。若因不可抗力需要更改行程,您须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合理努力将您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停留地或最终目的地,而无需重新计算票价。

3.3.3 若您未征得同意而更改行程,我们将重新计算实际行程的应付票价,您需补足差额。若新票价低于原票价,我们将退还差额,但未使用的航段票则不具任何价值。

3.3.4 请注意,并非所有更改都会导致票价变化,但某些更改如更改出发地(例如未乘坐首段航班)或行程反向,可能会增加费用。许多特价票仅适用于机票上所示的日期和航班,不可更改或仅可在支付附加费的情况下更改。

3.3.5 您机票上的每个航段联都将在已预留座位的日期和航班上按相应服务等级运输。若出票时未指定预订,可根据运价及航班空位情况稍后安排座位。

3.3.6 若您未提前通知我们而未登机,我们可能取消您的回程或后续航班预订。但若您提前通知,我们将不会取消后续航班预订。

3.4 承运人名称与地址

我们在机票中可能使用航空公司识别代码或其他方式缩写公司名称。我们的地址为:
Thai Airways International
总部地址:泰国曼谷洽图洽区威帕瓦底兰实路89号,邮编10900。

4.1 票价

票价仅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除非另有明确说明。票价不包括机场之间或机场与市区航站之间的地面交通服务费用。
您的票价将根据您付款当天生效的运价表(Tariff)计算,并适用于机票上所示的具体日期和行程。如果您更改行程或出行日期,票价可能会有所变动。
若您在预订时尚未支付机票款项,则付款日期视为您与我们约定付款方式的日期。

4.2 税费和附加费用

您需支付由政府或其他主管机构,或由机场运营方征收的适用税费和附加费用。在您购买机票时,我们会告知所有不包含在票价中的适用税费和费用,这些费用通常会在机票上单独列出。
航空旅行中适用的税费和附加费用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并可能在机票签发后新增。如机票上所列的任何税费或附加费用在出票后上涨,您需补交差额。同样,如在出票后新增了新的税费或费用,您也需支付。
如果您在出票时已支付的税费在之后被取消或减少,以致不再适用于您或应付金额减少,您有权申请退款。我们保留对该类退款收取合理行政费用的权利。

4.2.1 所有由承运人和非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您均须支付。

4.3 币种

票价、税费及附加费用应以出票所在国家的货币支付,除非我们或授权代理人在付款时或之前指定了其他货币(例如由于当地货币不可兑换)。我们也可自行决定接受其他币种付款。

5.1 预订要求

5.1.1 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将记录您的预订。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将向您提供书面的预订确认信息。
5.1.2 某些票价附带限制条件,可能限制或取消您更改或取消预订的权利。

5.2 出票时限

如果您未在我们或授权代理告知的指定出票时限前支付票款,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预订。

5.3 个人资料

您承认,您向我们提供个人资料的目的包括:预订、购票、获取附加服务、开发和提供服务、协助办理入境和移民手续,以及为与您的旅行相关的事项向政府机构提供数据。为实现上述目的,您授权我们保留、使用并传送这些数据给我们的办事机构、授权代理、政府机构、其他承运人或上述服务的提供方。

5.4 座位安排

我们将尽力满足您预先选座的请求,但无法保证提供特定座位。我们保留在任何时间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即使您已经登机。此类变动可能因操作、安全或保安原因而有必要。

5.5 预订的重新确认

5.5.1 后续或返程航段的预订可能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新确认。我们会告知您何时需要重新确认、如何确认以及在何处进行。如果需要重新确认而您未按要求进行,我们可能取消您的后续或返程航段预订。不过,如果您告知我们您仍希望旅行,且航班上有空位,我们会恢复您的预订并安排运输。如果无空位,我们将尽合理努力将您运送至下一站或最终目的地。

5.5.2 您应自行了解行程中涉及的其他承运人是否要求重新确认预订。如有需要,您必须向机票上显示该航班代码的承运人进行重新确认。

5.6 取消后续预订

请注意,如果您未提前通知我们而未登机,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返程或后续航段预订。但如果您提前通知我们,您的后续航班预订将不会被取消。

6.1 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

每个机场的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各不相同,我们建议您提前了解并遵守这些截止时间。如果您预留充足时间以遵守截止时间,您的旅行会更顺利。若您未按规定的截止时间办理登机手续,我们有权取消您的预订。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将告知您第一段航程的登机手续截止时间。至于旅程中的后续航班,您应自行了解其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我们航班的截止时间可在我们的航班时刻表中查阅,或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获取。

6.2 您必须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我们指定的时间之前,抵达登机口。

6.3 如果您未能按时到达登机口,我们可能会取消为您保留的座位。

6.4 因您未遵守本条款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7.1 拒绝承运的权利

在合理行使我们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已书面通知您,自该通知日期起我们将不再承运您乘坐我们的航班,我们有权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在此情况下,您有权获得退款。如果发生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或我们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发生以下情况,我们也可以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

7.1.1 为遵守任何适用的政府法律、法规或命令而必须采取此类行动;
7.1.2 承运您或您的行李可能危及或影响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或在实质上影响其舒适度;
7.1.3 您的精神或身体状态,包括因酒精或药物影响而导致的行为,可能对您自身、其他乘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风险;
7.1.4 您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7.1.5 您未支付适用的票价、税费或附加费用;
7.1.6 您未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可能试图进入您仅作为过境的国家或无有效证件的目的地国家,或在飞行途中销毁旅行证件,或在被要求交出旅行证件给机组人员收取并出具收据时拒绝配合;
7.1.7 您出示的机票为非法获得,或并非通过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购得,或已被报失、被盗,或为伪造票据,或您无法证明您是票面上记载的乘客本人;
7.1.8 您未遵守第3.3条所述的关于航段顺序与使用的要求,或您出示的机票经非我们或授权代理擅自更改,或机票已被损坏;
7.1.9 您未遵守我们关于安全或安保的指示;
7.1.10 您在先前航班中曾出现上述行为或不当行为,我们有理由相信您可能再次出现类似行为;
7.1.11 您的行为或状态曾威胁航空公司员工或其他乘客的安全,并可能危及飞机或机组人员的安全。

7.2 特别协助

无人陪伴的儿童、行动不便者、孕妇、患病人士或其他需要特别协助的人士的乘机需经我们事先安排并由我们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运输。若残障旅客在购票时告知我们其特别需求并已获我们接受,则我们不得以其残障或特别需求为由而在之后拒绝承运该旅客。

8.1 免费行李额

您可以根据我们的条件和限制免费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相关信息可向我们或授权代理人索取,亦可在我们的主要办公地点(旅客服务部)提供的操作手册中查阅。

8.2 超额行李

对于超出免费行李额度的部分,您需支付额外运费。相关收费标准可向我们索取,亦包含在我们的操作手册中,可于主要办公地点(旅客服务部)查阅。

8.3 不可接受为行李的物品

8.3.1 您不得在行李中包含下列物品:

  • 8.3.1.1 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与财产安全的物品,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危险品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规则》及我们的规定中列明的物品(可根据要求提供更多信息);

  • 8.3.1.2 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 8.3.1.3 被我们合理认定为因危险、不安全、重量、尺寸、形状或性质不适合运输,或由于物品易碎或易腐的物品(尤其考虑到所使用的飞机类型)。不可接受物品的详细信息可根据要求提供。

8.3.2 除了用于狩猎和体育目的的枪支和弹药外,禁止将枪支和弹药作为行李运输。用于狩猎和体育目的的枪支和弹药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上保险并适当包装,弹药运输须符合ICAO和IATA规定。

8.3.3 古董枪支、刀剑及类似武器可在我们酌情同意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禁止携带至客舱。

8.3.4 您不得在托运行李中携带金钱、珠宝、贵金属、计算机、个人电子设备、可流通票据、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商务文件、护照及其他身份证件或样品。

8.3.5 如果您的行李中包含上述禁止物品,且因此发生损坏,则相关损害赔偿将受适用公约中责任限制条款的约束。若损坏源于行李自身的缺陷、品质或特性,我们不承担责任。

8.3.6 除非适用公约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我们不对因行李内物品导致的行李损坏承担责任。若乘客的物品导致其他乘客行李或泰国航空财产受损,需赔偿我们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4 拒绝运输的权利

8.4.1 根据第8.3.2及8.3.3条规定,我们有权拒绝运输第8.3条所列的物品,并在发现后拒绝继续运输此类物品。

8.4.2 我们可拒绝运输任何被合理认定因尺寸、形状、重量、内容、性质或出于安全、操作或其他乘客舒适考虑而不适合运输的物品。不接受物品的信息可根据要求提供,亦可随时从我们官网www.thaiairways.com下载。

8.4.3 除非我们认为行李已适当、安全地包装在合适容器内,否则我们有权拒绝接收行李。相关信息亦可根据要求提供或从官网下载。

8.4.4 未事先与我们达成运输安排的超额行李,我们可安排搭乘后续航班运送,且对此延误不承担赔偿责任。

8.5 搜查权

出于安全原因,我们可能要求对您本人及您的行李进行搜查、扫描或X光检查。如您不在场,行李可在您缺席时被检查,以确定是否携带第8.3.1条所列物品或未按8.3.2或8.3.3条规定申报的武器、弹药。如您拒绝配合,我们可拒绝承运您及您的行李。如因搜查、扫描或X光检查导致您或您的行李受损,除非由于我们的过失或疏忽,否则不承担责任。

8.6 托运行李

8.6.1 您将希望托运的行李交给我们后,我们将接收并为每件托运行李签发行李识别标签。

8.6.2 托运行李必须附有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识别信息。

8.6.3 托运行李通常与您同机运输,但因安全、安保或操作原因,我们可能安排后续航班运输。如行李搭乘后续航班运输,我们将安排行李交还给您,除非适用法律要求您在海关清关时在场。

8.7 随身行李

8.7.1 我们可能规定随身携带行李的最大尺寸和/或重量。如无特别规定,随身行李必须能置于前方座位下方或客舱封闭式行李舱内。否则,行李须作为托运行李处理。

8.7.2 不适合放置在货舱的物品(如精密乐器)且不符合8.7.1条要求的,仅在提前通知且获得我们许可后,才可携带至客舱,并可能需支付额外费用。

8.8 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8.8.1 除第8.6.3条规定外,您需在目的地或经停地行李提供后尽快领取。如未在合理时间内领取,我们可能收取仓储费。如在行李提供后三个月内仍未领取,我们可自行处理行李,且无需承担责任。

8.8.2 只有持有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的人有权领取托运行李。

8.8.3 若认领人无法出示行李票或行李识别标签,我们仅在其能令我们满意地证明其有权认领行李的情况下交付行李。

8.9 动物运输

若我们同意运输您的动物,则适用以下条件:

8.9.1 仅允许运输猫狗,且须妥善装入笼内,并持有有效的健康及疫苗接种证明、入境许可及其他入境或过境国家要求的文件,否则不予运输。相关额外运输条件可根据要求提供。

8.9.2 动物(连同笼具及食物)不计入您的免费行李额,需按超额行李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8.9.3 导盲犬可免费运输,且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度,具体条件可根据要求提供。

8.9.4 若运输不受公约责任规则的约束,我们对运输过程中动物的伤亡、疾病或死亡不承担责任,除非因我们的过失所致。

8.9.5 若因动物缺少出入境或健康证明等必要文件而导致的罚款、费用、损失或责任,需由携带人全额赔偿。

8.10 机场安检人员移除的物品

对于机场安检人员根据适用法规从您的行李中移除的物品,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9.1 航班时刻表

9.1.1
时刻表上显示的航班时间可能在公布日期与您实际出行日期之间发生变化。我们不向您保证这些航班时间,它们也不构成我们与您之间合同的一部分。

9.1.2
在接受您的预订之前,我们会告知您当时有效的航班时间,并在您的机票上标明。出票后,航班时间仍有可能变更。如果您提供了联系方式,我们将尽力通知您任何此类变更。如果在您购票后,航班时间发生重大变更且您无法接受,并且我们也无法为您安排其他可接受的航班,您将有权根据第10.2条的规定获得退款。

9.2 航班取消、改道、延误等

9.2.1
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延误运输您和您的行李。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为避免航班取消,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可能安排由其他航空公司和/或飞机代表我们执行航班任务。

9.2.2
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未能合理按时运营航班、未在您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停靠,或导致您错过已确认预订的后续航班,我们将根据您的选择:

9.2.2.1
尽快为您安排在我们可用座位的其他定期航班上旅行,且无需额外付费,并在必要时延长您机票的有效期;或

9.2.2.2
在合理时间内,通过我们自身或其他承运人、或通过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交通方式和舱位,将您改签到机票上列明的目的地,且无需额外付费。如果改签后的票价和费用低于您已支付的金额,我们将退还差额;或

9.2.2.3
根据第10.2条的规定为您办理退款。

9.2.3
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发生第9.2.2条所述任何情况时,第9.2.2.1至9.2.2.3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是您可获得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措施,我们对此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9.2.4
如果我们无法为您提供已确认的座位,我们将根据适用法律和我们的拒载赔偿政策向被拒绝登机的乘客提供补偿。您可根据要求索取我们的拒载赔偿政策副本。

退款对象

10.1 退款对象
我们将根据适用票价规则或运价,对机票或未使用部分进行退款,具体如下:

10.1.1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我们有权仅向机票上列名的人或支付票款的人退款,前提是能出示令人满意的付款证明。

10.1.2 如果机票由非乘客本人支付,并且机票上注明有退款限制,我们将仅向支付票款的人或按照其指示进行退款。

10.1.3 除机票遗失的情况外,退款需在向我们交还机票和所有未使用的航段联票后方可办理。

10.2 非自愿退款

10.2.1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需要退款:我们取消航班、未按合理时间运营航班、未在您的目的地或经停地停靠,或导致您错过已确认预订的中转航班,则退款金额为:

10.2.1.1 如果机票尚未使用,退款金额为已支付的票价;

10.2.1.2 如果机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金额不少于已支付票价与实际已使用航段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

10.3 自愿退款

10.3.1 如果因第10.2条以外的原因您有权要求退款,则退款金额为:

10.3.1.1 如果机票尚未使用,退款金额为已支付票价,扣除合理的服务费或退票手续费;

10.3.1.2 如果机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金额为已支付票价与实际已使用航段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扣除合理的服务费或退票手续费。

10.4 遗失机票的退款

10.4.1 如果您遗失了机票或其一部分,在提供令人满意的遗失证明并支付合理管理费用后,在机票有效期到期后我们将尽快办理退款,条件是:

10.4.1.1 遗失的机票或其部分未被使用、未被退款或未被替换(除非由于我们的疏忽导致第三方使用、退款或替换);

10.4.1.2 获得退款的人需按我们规定的格式承诺,如有欺诈行为及/或遗失机票或部分被第三方使用(除非因我们的疏忽),需返还已退款金额。

10.4.2 如果是我们或我们授权代理人遗失了机票或其部分,该遗失责任由我们承担。

10.5 拒绝退款的权利

10.5.1 在机票有效期到期后提出退款申请的,我们可拒绝退款。

10.5.2 用作出境凭证(如提交给政府机关)而后要求退款的机票,若您无法令我们满意地证明已获准留在该国,或将通过其他承运人或交通工具离境,我们可拒绝退款。

10.6 货币

所有退款须遵守购票地及退款地适用的政府法律、法规、规章及命令。依上述规定,我们保留按购票时使用的相同付款方式和货币退款的权利。

10.7 由谁办理退款

自愿退款只能由原出票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办理。

11.1 总则

如果我们根据合理判断认为,您在飞机上有以下行为: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及财产安全;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不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禁止吸烟、饮酒或使用毒品的指示);或以其他可能导致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不适、不便、受损或受伤的方式行事,我们有权采取我们认为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该行为继续,包括对您进行约束。我们可以在任何地点要求您下机,并拒绝继续运输,且您可能因在飞机上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被起诉。

11.2 支付改航费用

如果因您有第11.1条所述的行为,我们根据合理判断决定改航以将您卸载,您必须支付因此改航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11.3 电子设备

出于安全原因,我们可能禁止或限制在飞机上使用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笔记本电脑、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CD播放器、电子游戏设备或任何发射装置(如遥控玩具、对讲机)。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的使用是被允许的。

12.1

如果我们为您与任何第三方安排提供除航空运输以外的其他服务,或者如果我们签发与第三方提供的交通或服务(如酒店预订或汽车租赁)相关的票据或凭证,我们在此仅作为您的代理人行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条款和条件将适用。除非在安排过程中因我们的过失导致,否则我们对该等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如果我们还向您提供地面运输服务,可能适用于该地面运输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可根据您的要求向我们索取。

10.4.1.1
遗失的机票或其部分尚未被使用、退款或更换(除非由于我们的过失导致第三方使用、退款或更换)。

10.4.1.2
退款对象需按照我们规定的形式承诺,在出现欺诈行为和/或遗失的机票或其部分被第三方使用的情况下(除非由于我们的过失导致第三方的欺诈或使用),将已退款项退还给我们。

13.1 一般规定

13.1.1
您有责任自行获取所有必要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遵守出发国、入境国或过境国的所有法律、法规、命令、要求及旅行规定。

13.1.2
由于您未能取得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未能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规定或指示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我们概不承担责任。

13.2 旅行证件

在旅行前,您必须出示所有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其他规定所要求的出境、入境、健康及其他证件,并允许我们复制和保留这些证件。
如果您未能遵守这些要求,或您的旅行证件似乎存在问题,我们保留拒绝承运您的权利。

13.3 拒绝入境

如果您被任何国家拒绝入境,您须自行承担因此对我们征收的任何罚款或费用,以及将您从该国遣返的交通费用。
对于运输至被拒绝入境地点的已支付票款,我们将不予退还。

13.4 乘客须负责罚款、拘留费用等

如果由于您未能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其他旅行规定,或未能出示所需证件,导致我们需支付任何罚款或承担任何支出,您必须在我们要求时偿还所支付的款项或发生的费用。
我们有权从您未使用的机票部分或我们持有的您的资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支付上述费用。

13.5 海关检查

如有需要,您须接受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对您行李的检查。
在此过程中,或由于您未遵守检查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13.6 安全检查

您须接受政府、机场官员、承运人或我们进行的任何安全检查。

由我们与其他承运人根据一张机票或联程机票执行的运输,应视为《公约》规定下的一项单一运输操作。
但请您注意第15.1.2(b)条的规定。

15.1 适用范围

涉及您行程中每一承运人的责任,将依据各自的承运条款确定。我们的责任条款如下:

15.1.1
当您的运输不受《公约》责任规则约束时,适用以下规定:

15.1.1(a) 乘客死亡或受伤

因乘客在事故中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设任何财务上限,不论该上限是否由法律、公约或合同规定。
对于最高达151,880特别提款权(SDR)的损害赔偿,我们不会以自己及代理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或无法采取此类措施为由,主张免除或限制责任。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我们能够证明:(a) 损害并非由于我们或我们的雇员、代理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当行为或疏忽所致;或 (b) 损害完全是由第三方的过失或其他不当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我们可以根据适用法律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15.1.1(b) 预付款

若乘客死亡或受伤,我们将在确认有权获得赔偿的人后15日内,支付预付款以满足其即时经济需求。
若发生死亡,预付款金额不得低于16,000特别提款权。
预付款不构成责任承认,并可在后续支付的赔偿金额中抵扣,但除15.1.2(a)条规定或收款人因疏忽导致或促成损害、或无赔偿资格的情形外,预付款不予返还。

15.1.1(c) 乘客延误

如发生乘客延误,除非我们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害,或无法采取此类措施,否则我们对损害负责。乘客延误的责任限额为6,303特别提款权。

15.1.1(d) 行李毁损、丢失或其他损害及行李延误

对于托运行李,即使无过错我们亦负有责任,除非行李本身存在缺陷;对于非托运行李,仅在我们有过错时负责。
如发生行李延误,除非我们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害或无法采取此类措施,否则我们亦负责任。
行李毁损、丢失或其他损害及行李延误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位乘客1,519特别提款权。

15.1.1(e) 航班延误

若航班取消或延误,并且乘客在预订记录中提供了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或紧急联系人,承运人将依据相关适用法规履行各项规定。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24139482535&uri=CELEX:32004R0261

15.1.2 其他条款及免责声明

15.1.2(a)
若损害因您自身的过失导致或促成,根据适用法律,我们对您的责任将予以减轻。

15.1.2(b)
我们仅对在机票承运人栏中标明我们航空公司代号的航班或航段中发生的损害负责。
如果我们为其他承运人签发机票或办理行李托运,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
不过,对于托运行李,您可以向首个承运人、最后一个承运人或实际运输期间发生损害的承运人提出索赔。

15.1.2(c)
我们对因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规则、规定而造成的损害,或因您未能遵守相关规定而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15.1.2(d)
除本运输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外,我们仅对已证实的直接损失承担可赔偿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您同意我们不对间接损失、后果性损失或其他非补偿性损害承担责任。

15.1.2(e)
我们对因您的行李造成的任何损害不负责任。
如果您的行李对他人或他人财产(包括我们的财产)造成损害,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5.1.2(f)
您不得在托运行李中装载第8.3条禁止的物品,包括易碎或易腐物品、具有特殊价值或个人重要物品,如现金、珠宝、贵金属、电脑、相机、手机、个人电子设备、乐器、眼镜/太阳镜、钥匙、药品、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及其他贵重文件、商业文件、护照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样品。
对于这些物品的毁损、丢失或其他损害,您的索赔权利将受适用公约的限制。

15.1.2(g)
我们不对因您的身体状况引起的疾病、伤害、残疾(包括死亡),或对既有身体状况恶化负责。

15.1.2(h)
运输合同(包括本运输条款及责任排除或限制条款)同样适用于我们的授权代理人、雇员、代表,其适用范围与适用于我们本人相同。
从我们以及上述人员处可获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我们自身的赔偿责任限额(如有)。

15.1.2(i)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运输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放弃我们依据《公约》或适用法律可享有的责任排除、限制或抗辩权利。

15.2 华沙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

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国际运输(根据《公约》定义)适用《公约》的责任规则。

16.1 索赔通知

除非您能提出相反证明,否则行李领取人接收行李时未对行李状态提出书面异议即构成行李已完好交付且运输合同已妥善履行的充分证据。

若您拟就托运行李损坏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在发现损坏后立即通知我们,最迟不得晚于收到行李之日起七(7)日内。若您拟就托运行李延误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自行李可供您提取之日起二十一(21)日内通知我们。所有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16.2 诉讼时效

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到达目的地之日、航班预定到达之日或运输终止之日起满两年未行使即告消灭。时效期限的计算方法应依据审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确定。

运输您及行李时亦适用我们采用或另行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及条款(可能不时修订),此类规定对您的权益具有重要影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i) 无人陪伴未成年人、孕妇及患病旅客的承运规则;
(ii) 电子设备及物品使用限制;
(iii) 机上含酒精饮料的饮用规范。

上述事项的详细规定可依您要求向我们索取。

本运输条款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目的而设,不得用于解释条文内容。

任何授权代理人、服务人员、雇员或代表均无权修改、变更或放弃本运输条件的任何条款。